社會中心/陳沛瀠報導

桃園一名張姓計程車司機,去年6月行經中壢火車站附近路口時,因未禮讓行人遭警方開罰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須參加交通安全講習。張男不服裁罰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時已減速卻因行人突然奔跑穿越而反應不及,但法院最終仍判決駁回。
判決書指出,2025年6月12日上午10時21分,張男駕駛營業小客車行經桃園市中壢區中山路與和平街口,當時已有行人穿越行人穿越道,但他未暫停禮讓,遭員警當場目睹並舉發。後續經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審認違規事實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6000元罰鍰、記點3點,並要求參加講習。
張男主張,事發地點未設置號誌,且當時下雨視線不佳,他已減速並注意路況,是行人突然以跑步方式衝過穿越道,才導致來不及停讓;此外,他也質疑警方未提供密錄器或影像佐證即開單,認為裁罰程序有瑕疵,請求撤銷處分。
法院審理認為,員警具專業訓練,其現場目睹違規並製作職務報告及示意圖,已具相當證明力,交通違規亦非一律需影像佐證;法官指出,張男既已察覺有行人通過,依法即應停車禮讓,卻仍搶先通過,即使不是故意也難認定沒有過失,違規事實明確,因此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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