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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車道沒打燈挨罰 台中女1理由告贏警免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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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換車道沒打燈挨罰 台中女1理由告贏警免繳
未打方向燈就變換車道,車主挨罰卻告贏警察。(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陳佳鈴/台中報導

未打方向燈就變換車道,車主挨罰卻告贏警察。(示意圖/資料照)
未打方向燈就變換車道,車主挨罰卻告贏警察。(示意圖/資料照)

台中市一名羅姓女駕駛去年行經大里區大智路時,遭民眾檢舉「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並由警方開罰 1200 元。羅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強調自己是「直線行駛」且路面標線模糊。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親自勘驗檢舉影片後,發現路面標線確實早已脫落、難以辨識,裁定羅女不具違規可歸責性,正式判決原處分撤銷,免罰!

事件發生於2025年8月7日上午,羅女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大里區大智路往中興路 2 段方向,民眾認為羅女從外側車道切換至中線車道時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檢舉後由警方依法告發。羅女主張當時沿大智路「維持直線」行駛,且路口前車道線標示不清,主觀認為自己始終行駛在同一車道,並無變換車道的意圖,因此未打燈。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在庭上實際播放檢舉影像,發現路口前由 2 車道擴展為 3 車道處,原本應有的車道線僅剩微弱痕跡,白漆大半已脫落,肉眼幾乎無法辨識界線。

影像顯示羅女當時確實是沿著道路路幅「直行」,並無明顯向左或向右偏轉的駕駛動作,只是因為路面標線缺失,才導致車輛跨越了「隱形」的車道線。

法院調查過程中,相關道路養護單位也坦承,該路段標線因長期車流量大及天候影響,辨識度確實大幅降低,承諾將派員重新補繪。

法官認為,行政處分必須建立在「法規與標線明確」的前提下。既然車道線已模糊到難以辨識,要求駕駛人精準判斷車道分界即屬強人所難,羅女在主觀上不具違規故意或過失。法院最終認定羅女的主張有理,判決撤銷原 1200 元罰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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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3.30 11:0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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