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周佩怡/台北報導

過去教師停聘調查後若證明清白,仍可能損失近半薪資。立法院日前三讀修正《教師法》第25條、第53條,未來教師若因故遭停聘接受調查,但最終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處分並回復聘任者,須補發停聘期間全數本薪(年功薪)與學術研究加給。修正條文將自公布日起施行。
過去薪資少4至5成,停聘冤案補償入法
民進黨立委伍麗華指出,校事會議機制加劇校園內濫訴現象,許多認真教學的老師終日提心吊膽,深怕遭受誤解或惡意檢舉。且依現行制度,教師若因教師法第21條第1項(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第22條第1項(經學校性平會等調查確認有性侵、性騷擾、性霸凌等)、第23條第6項(停聘未復聘)被停聘,即使最終證明清白復職,也僅能補發本薪,占整體薪資4至5成的學術研究加給,則不予以補發,嚴重耗損基層學校的行政量能以及基層教師的尊嚴。
伍麗華說明,學術研究加給實質屬固定給付,是教師待遇的重要部分,但過去制度未納入補發,形同對無辜教師施以經濟懲罰,嚴重違背公平正義原則,因此提案修法補足制度缺口。
該修正案4月1日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完成審查,並於昨日院會完成三讀。伍麗華表示,修法目的是確保教師在證明清白後,其薪資與權益能完整回復,也回應教育現場長期對公平與尊嚴的期待。
教育部長鄭英耀則表示,此次修法回應教師團體長期提出的制度問題,未來若調查確認指控不成立,教師薪資將可完整回復原有待遇,在保障基本生活之餘,也有助於維護教師專業尊嚴。教育部人事處科長楊琬婷表示,此次修法將自公布日起施行,未來將持續觀察制度運作情形,確保在保障教師工作權的同時,也兼顧學生受教權。
修法仍有爭議,偏鄉加給未納入
不過,民眾黨立委陳昭姿表示,原本提案希望除學術研究加給外,也能補發偏遠地區教師的地域加給,但可惜最終未納入修法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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