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台北地方法院日前針對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京華城案、政治獻金公益侵占案,判處柯文哲17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6年。案件偵審期間備受爭議的「小沈1500」被認定沒有實際證據,但收受210萬元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的賄賂款。對此判決結果,台北地檢署已對柯文哲、沈慶京、李文宗等9人提起上訴,台北地院也已收到上訴狀。另台北市前副市長彭振聲、台北市都委會前執行秘書邵琇珮部分,則不上訴。
北檢認為,柯文哲涉圖利罪部分,原判決漏未認定柯文哲與沈慶京於2022年2月間,共同施壓證人,導致犯罪事實的論述、量刑基礎未能完整,應再行審酌。
又涉行收賄部分,原判決對於「小沈1500」不另為無罪諭知,是認事用法有所違誤。包括工作簿的性質上應屬「帳冊」性質的文書,且為柯文哲偵查中「不利於己之供述」的補強證據。柯文哲事後傳訊息給民眾黨立委黃珊珊的簡訊提道「威京小沈已給過」,已足夠作為其收受賄賂的證據。
又沈慶京指示證人吳彩仙提領的1600萬元,與工作簿的紀錄有時間緊密的關聯性。依此柯文哲收賄及沈慶京行賄的金額,應再加上1500萬元,總額共1710萬元,始符合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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