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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國安法「鼓吹戰爭」罰百萬!朝野沒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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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國安法「鼓吹戰爭」罰百萬!朝野沒共識
立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審議國安法修正草案,因沒有共識,最終宣布第二、第三、第四條保留並散會。(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記者楊士誼/台北報導

立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審議國安法修正草案,因沒有共識,最終宣布第二、第三、第四條保留並散會。(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立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審議國安法修正草案,因沒有共識,最終宣布第二、第三、第四條保留並散會。(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針對中共日益加大的滲透與統戰行動,行政院先前提出國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不得公開鼓吹、支持外國或中國對我發動戰爭,並可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刪除相關內容等。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30)日審查相關修法,而國民黨立委與無黨立委高金素梅等人皆反對修法,高金素梅更稱,現在言論自由,不能回到冷戰「麥卡錫主義」,因此不同意。召委李柏毅最後宣布,行政院版第二、三、四條保留。

根據行政院版修法內容,第二條規定任何人不得為外國、中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有下列行為,當中新增「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足以生危害於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與「參與前款組織,足以生危害於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

此外政院版第四條也援引拉脫維亞、芬蘭刑法,規定任何人不得以文字、圖畫、聲音、言語、影像、電磁紀錄或他法,公開鼓吹、倡議或支持外國、中港澳或境外敵對勢力對我國發動戰爭或採取非和平手段消滅我國主權。行政機關認定違反者,可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另新增規定,行政單位得令網路平台應對違規內容限制瀏覽、移除或對使用者帳號採取限制或終止服務,包括鼓吹戰爭、散佈錯假訊息,或公開為中共從事具有任何政治目的之宣傳,而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 財政、經濟安定之虞,平台若不從可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沈伯洋版則修正第三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洩漏、交付或傳遞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或刺探、收集關於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

內政委員會上午由輪值召委李柏毅召開會議,併案審查行政院版、民眾黨團版、鄭天財版與多名民進黨立委提出的修法版本,國民黨團則發布甲級動員令,要求內政委員會的黨籍立委務必出席。在野立委發言時紛紛提出批評,高金素梅稱「不得鼓吹戰爭」文字定義太廣、太籠統,都是不確定的概念,更不該由行政機關處理,應由司法把關,她強調,台灣現在是言論自由的國家,不該回到冷戰時期「麥卡倫主義(高金素梅口誤,應為麥卡錫)」,因此她不同意。

國民黨立委王鴻薇質疑,第四條條文是行政權的無限擴充,而這類規定並不是民主國家中普遍存在的,況且限制鼓吹戰爭的言論應由法院認定,而法規中的「任何人」到底指誰?罰鍰究竟是罰使用者還是平台?

民進黨立委黃捷發言時則表示,第四條規定是相對明確的,而韓國、韓國、芬蘭也有類似條文,以法律禁止鼓吹戰爭,而這類條文就是一種防衛性民主,藍營認為箝制言論自由,但訂立這類條文是為了守護民主自由,以避免境外敵對勢力。

民進黨立委蘇巧慧也指出,第二條增加「足以生危害」的文字,實際上是討論「結果犯」,是討論有行為並產生結果的人,實際上是限縮範圍,並非其他委員擔心的「擴大範圍」。最後因朝野對條文沒有共識,李柏毅裁示第二條、第三條皆保留,第四條也因無法取得共識而一同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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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4.30 16:0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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