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泊萱/台中報導

2024年10月,國道3號南下114.4公里發生重大死亡車禍,一名駕駛貨櫃曳引車的黃姓司機,因連續駕車近10小時,恍神追撞前方回堵車陣,釀6車連環撞事故,造成3死2傷慘劇,黃男一審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3年。黃男不服上訴,主張是家屬求償金額過高才無法達成和解,認為量刑過重,二審法官認為黃男至今仍未賠償家屬,判決無違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檢警調查,2024年10月28日傍晚6時許,黃男駕駛營業貨櫃曳引車沿國道3號由北往南行駛於外側車道,行經南下144.4公里處時,因恍神未注意車前狀況,撞上前方回堵車陣,一路追撞5車,釀3死2傷悲劇。
事後黃男向檢警供稱,他在當天上午8時30分,從高雄公司載運空櫃出發,上午11時許到台中港附近的貨櫃場交櫃,中午12時許又到台中港新建櫃場載運重櫃,在附近吃午餐,於12時20分出發北上,當天下午3時30分抵達基隆港交櫃後開車返程。

到了傍晚6時許,黃男行經國3南下114.4公里處時,因精神不濟釀追撞事故。黃男表示,在發生碰撞的前10秒突然失去意識,「眼前一片漆黑」,等回過神已發生車禍。
苗栗地院一審認為,黃男身為職業駕駛人,卻疏於注意長時間駕駛,最終因疲勞又恍神,導致悲劇發生。事後黃男與被害家屬多次調解,雙方對於賠償金額無共識,無法獲得家屬諒解,法官依過失致死罪判處黃男3年徒刑。
黃男不服上訴二審,主張被害家屬已受領強制險給付200萬,及時任雇主支付的先行賠償金10萬元等費用,是被害家屬求償金額過高才無法達成和解,認為原審未審酌相關因素,量刑過重。
台中高分院檢視相關事證後,認為強制險本就是讓交通事故造成的受害人能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且黃男主張的賠償費用均非其本人支付,與黃男犯後態度無關。法官認為黃男上訴無理由,且二審期間仍未與被害家屬達成調解,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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