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桃園報導

桃園黃姓後備役軍人2年前,收到教育召集令,應到新竹基地報到,但他仍逕自前往柬埔寨工作,無故沒前往部隊報到,被依法函送;偵審期間,黃男都認罪,但被通緝才到案,法官認為,他視國家兵役與司法制度於無物,審理後,將他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處4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男為後備軍人,2024年11月收到教育召集令,應在指定時間到新竹基地報到,但他母親簽收召集令,告知兒子,但仍沒在指定時間前往部隊報到,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被依法送辦。
經查,黃男沒遷移居住所,收到教召令後,仍逕自出國工作,被檢方依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之罪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認為,黃男後備軍人,依法負應召義務,自前往柬埔寨而無故不報到,妨害國家兵役制度,對國家兵役制度公平性損害,考量他雖認罪,經通緝才到案,顯然視國家兵役與司法制度於無物。
法院審理後,將黃男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罪,處4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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