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羅欣怡/新竹報導

新竹市王姓男子長期佔用一塊約13平方公尺、由新竹市政府管理的國有土地,遭市府訴訟討18萬餘元的租金,並要求返還土地。但王男辯稱,土地不是國有,該處是母親所買,當年買了地上物理應也包含土地,而且一家人已在該地居住超過70年,拒絕返還。新竹地院審理後判王男敗訴,不但得拆屋還地,還得償還18萬7200元的租金。
判決書指出,王男宣稱當初買母親下房屋時,即認為「買房即包含土地」,且已在該地居住長達70年,更引用監察院過去對都市更新案的糾正案,試圖主張他的居住權益。然而,法官審理後認為,房屋與土地在法律上屬於各自獨立的不動產,王男並無土地所有權證明,也未能提出合法使用之租約。

針對王男所捍衛的「居住權益」,法官經現場履勘發現,該處房屋早已荒廢,且王男的戶籍住址與占用土地之房屋地址並不相同,證實並未實際居住於該地,因此認定王男的「居住權」抗辯無效。法院審酌該土地位處新竹市精華區,周邊商業活動熱絡,交通生活機能便利,最終依土地申報價值年息10%之標準,裁定王男應補償占用期間的損失。
法官審酌,王男須拆除地上物、將土地返還市府,並回溯5年佔用土地的租金共18萬7200元;除此之外,王男在土地返還完成前,每月另須繳付租金2925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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