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士誼/台北報導

藝人閃兵案引發社會熱議,內政部日前預告將修正「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現行條文最重可判刑五年,但為嚴懲閃兵,修正案將最低刑期定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規也增訂「逾除役年齡且未履行兵役義務之男子,於役齡期間違犯替代役徵集之罪,加重其刑至3分之2」,劍指近期多起藝人逃兵事件。
內政部指出,屢有役男以各種方式變更體位以避免徵兵,引發各界關注。且現有罰則難以嚇阻,易使當事人抱有心存僥倖的心態,影響兵役制度公平性。而不盡兵役義務或妨害他人盡義務,依法應懲處,因此增訂最低度刑為一年以上之,以有效遏阻相關行為。
當前法規中「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行為共九項: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二、毀傷身體者,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五、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五日者;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七、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者;八、未經核准而出境者;九、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未來犯以上行為者,可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草案也規定,若犯「頂替本人應徵」,或「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二次以上,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另外達到除役年齡且未履行兵役義務者,於役齡期間犯第⼀項「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加重其刑至三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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