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中心/陳慈鈴報導

資深音樂人黃大煒本月3日於夏威夷辭世,享壽61歲。近日他的胞姊與交往多年的女友兼經紀人趙濰佳(Vicky Chao),因身後事安排及相關權利問題隔空交鋒,引發外界關注。對此,瑩真律師分析指出,依照台灣現行法律規定,未婚同居伴侶與配偶的法律地位差異極大,若生前未事先做好相關規劃,即使共同生活多年,仍可能難以主張相關法律權益。
瑩真律師對於黃大煒不幸身故的消息,感到震驚,再看到黃大煒姐姐和女友的爭議,更是難過。她藉此事件再次提醒外界,過去討論同婚法案的時候,有一派的說法就是,同性伴侶可以同居就好,為什麼一定要結婚?這種說法在法律上是完全不符邏輯的。

瑩真律師指出,因為依台灣目前法律的相關規定,有沒有結婚,真的差很多。不只是大家都知道的,配偶有當然繼承的權利,還有包括互負扶養義務、可不可以幫另一半聲請監護宣告、遇到刑事訴訟時可否獨立幫另一半提出告訴、委任辯護人,日常事務有沒有代理權限等等等,權益多到一時之間也說不完。
瑩真律師直言,簡單來說,如果沒有配偶身分,任憑他們交往多久,關係有多親密,在法律上就沒有身分地位可言,跟歐美有些國家明文規定同居伴侶權益的情況,是完全無法類比的。
「就算是著作權也是一樣。」瑩真律師進一步說明,著作權有分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而著作財產權是可以繼承的。也就是說,除非黃大煒在生前就他歌曲的著作財產權有相關規劃(例如讓與、永久專屬授權他人),否則的話,著作財產權就會由繼承人繼承,即使是他的合法經紀人,也無法主張自己擁有著作財產權。

至於如何保障同居伴侶權益?瑩真律師舉例說明,譬如有訂立遺囑,或是生前贈與、成立信託等等方式。只是這些方式都必須在生前就已經做好了,否則當另一半突然離開,同居伴侶實在很難主張什麼法律權益。
瑩真律師說,目前看到新聞上雙方的說法,實在很難釐清到底哪邊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希望他們可以好好處理黃大煒歌曲的權利,以後還能常常聽到他的歌啊。
最後,瑩真律師補充,黃大煒應該具有美國籍,另外是不是有台灣國籍或香港籍就不確定了。由於繼承會以被繼承人的本國法為準據法,所以實際上黃大煒應該依照哪國法律繼承可能還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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