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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薪餉7.1萬…連長擅離職守被抓包下場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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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薪餉7.1萬…連長擅離職守被抓包下場曝
連長擔任留守主官期間未依規定完成交接程序,擅自離開營區從事個人活動被抓包,遭依法送辦。(示意圖/翻攝自中華民國陸軍臉書)

記者陳弘逸/連江報導

連長擔任留守主官期間未依規定完成交接程序,擅自離開營區從事個人活動被抓包,遭依法送辦。(示意圖/翻攝自中華民國陸軍臉書)
連長擔任留守主官期間未依規定完成交接程序,擅自離開營區從事個人活動被抓包,遭依法送辦。(示意圖/翻攝自中華民國陸軍臉書)

陸軍東引地區指揮部,潘姓連長去年擔任留守主官期間未依規定完成交接程序,擅自離開營區從事個人活動被抓包,遭依法送辦,偵審期間,潘男都認罪,自述已婚,有兩名子女,妻子也從事軍職、須繳房貸、車貸;法官考量他認罪、無前科,獲有軍方多次記功,判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5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潘姓男子在陸軍東引地區指揮部步兵營步二連任職,擔任連長,為該連隊直屬長官,未料,未負起軍人表率,於擔任留守主官期間未依規定完成交接程序,也無正當理由,即擅自離開營區從事個人活動。

潘男被抓包後,被依陸海空軍刑法第42條第1項之長官擅離部屬、配置地罪起訴。

偵審期間,潘男都坦承犯行,自述擔任志願役軍人、月收入(含加給)7.1萬元、已婚,有兩名子女,妻子也從事軍職、須繳房貸、車貸。

法院考量,潘男認罪、無前科,獲有軍方多次記功,因貪圖一時之便而擅離部屬、配置地,應無再犯之虞;審理後,將他依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長官擅離部屬、配置地罪,處1年2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5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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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6.20 13:3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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