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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豪擁14台汽機車「慘觸1罪」付213倍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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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豪擁14台汽機車「慘觸1罪」付213倍代價
房東把租客機車視為「報廢」找人清運,獲600元不法所得挨告。(示意圖/AI生成圖)

記者陳弘逸/台南報導

房東把租客機車視為「報廢」找人清運,獲600元不法所得挨告。(示意圖/AI生成圖)
房東把租客機車視為「報廢」找人清運,獲600元不法所得挨告。(示意圖/AI生成圖)

台南柯姓房東名下擁有10台機車、4台汽車,資產優渥;去年卻把租客機車視為「報廢」找人清運,獲600元不法所得。事後挨告,柯男否認犯行,未達成和解,一審遭判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他上訴二審,改口認罪,改判緩刑2年,6個月內須向受害車主支付8000元及向公庫支付12萬元,可上訴。換算柯男需支付的12萬8000元,對比600元不法所得,足足差距213倍。

判決指出,房東柯男2025年6月初,清理租客遺留的機車,就把車移到空地,交由回收業者清運變賣獲600元不法所得;事後租客發現機車不見,報警處理,此案曝光。

偵審期間,柯男堅決否認犯行,他辯稱,鄰居曾抱怨空地被放滿電動車有礙觀瞻,找人清運,才誤以為機車報廢運走;辯護律師主張,柯男名下擁有10台機車、4台汽車,財力相當優渥,沒必要為了600元清運費做出不法行為。

依據監視器畫面,該機車外觀完整、坐墊良好,前方置物籃還放著一頂安全帽,客觀上絕非遭人棄置的無主垃圾;此外,該車有懸掛著合法車牌,柯男本身有14台汽機車,知悉要繳交牌照稅、保險費,理當清楚「有車牌就代表有車主」,絕非疏忽。

因此,法院未採信柯男辯詞,考量他名下資產眾多,經濟狀況良好,竟僅因貪圖小利,即恣意竊取他人機車,以及受害車主要求賠償一台「全新機車」,導致雙方調解破局;審理後,一審,將他依竊盜罪,處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對此,柯男上訴二審,改口坦承錯誤,歸還600元不法所得,且失主已領回機車,請求從輕量刑及宣告緩刑。

二審法官認為,柯男最終坦承犯行,經此偵、審程序教訓,應知警惕,諒無再犯之虞,因此,改判緩刑2年,6個月內須向受害車主支付8000元及向公庫支付12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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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6.24 15:3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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