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士誼/台北報導

南投縣前任消保官許麗貞,任內涉嫌詐領縣府業務費共3.8萬元,用以訂購禮盒、聚餐等13次犯行,一審認為應執行4年6月、褫奪公權3年,檢方不服上訴後,許某二審時仍否認犯行,遭高等法院加重刑責,判刑6年、褫奪公權3年。監察院今(24)日宣布,許某損害公務員廉潔形象,將其以全票12票彈劾、移送懲戒法院。
監察院指出,南投縣政府簡任秘書許麗貞前任職消保官期間,以不實發票詐領縣政推行業務費,有違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其違法失職事證明確,行為已嚴重敗壞官箴,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廉潔形象,情節重大。監察院於115年6月11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王榮璋、蘇麗瓊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根據彈劾案文指出:
一、 被彈劾人自93年2月16日起至112年7月6日止,擔任南投縣政府消保官,明知南投縣政府縣政推行業務費之報支,係具特定職務之人員按月依分配額度(消保官職務為每月新臺幣5,400元),於當年度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辦理核銷,且須有實際公務支出為必要,請領時也必須檢具原始憑證,亦即以請領者有實際支出為要件,須實用實銷,詎竟為貪圖上開費用,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以不實發票詐領縣政推行業務費,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有期徒刑在案。
二、 綜上,被彈劾人擔任南投縣政府消保官期間,以不實發票詐領縣政推行業務費,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違法失職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第7條之規定,而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應受懲戒事由,爰提案彈劾,移請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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