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盈君/基隆報導
去年9月間,黃姓男子搭乘台鐵4191次區間車,他聲稱遭鄰座男乘客踢腳騷擾,竟憤而持辣椒水狂噴灑,害鄰座1家3口(夫妻+兒子)受波及,不但遭辣椒水灼傷,還嚴重到身心受創就診。案經基隆地院審理,法官認為,黃男僅因洩憤就噴灑辣椒水,且犯後還飾詞狡辯,顯見毫無悔意,因此依傷害罪重判1年徒刑。

據了解,當時列車行經瑞芳站,黃男與鄰座男乘客發生口角,從包包內掏出辣椒水噴灑,波及男乘客及其妻子,過程中,黃男還嗆聲「噴到你眼睛瞎掉」,之後雙方爆發拉扯,最後黃男遭員警壓制。男乘客1家3口遭辣椒水灼傷,事後更是身心受創就醫。而黃男於審理時否認犯行,辯稱是對方先用腳踢他,才會噴辣椒水「警告」。
不過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黃男多次朝對方臉部噴辣椒水,犯罪事證明確。法官認為,黃男僅因洩憤,就在車廂內朝被害人噴灑辣椒水,且至今未賠償被害人損失,加上犯後卸責又飾詞狡辯、毫無悔意,依法判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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