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高等法院審理民進黨前黨工黃取榮等人涉共諜案,涉國家機密保護法為大陸地區刺探經核定之國家機密罪部分,黃取榮一審被判10年有期徒刑,二審改判6年。另涉違反國安法發展組織罪,高等法院9日二審宣判,判刑10年。仍可上訴。
黃取榮於中國經商時被中共情工人員「小吳」、「小陳」吸收,自2017年起,收受中共607萬7500元報酬。為獲得情資,黃取榮先是找上邱世元,自2022年起至2024年間,由邱世元搜集政府公開資訊、台灣新聞報導等資料,彙整成工作報告,交由黃取榮以特殊app傳給中方。
為應中方要求深入台灣外交事務,邱世元再吸收何仁傑、吳尚雨介紹給黃取榮,透過何、吳2人,取得將總統賴清德出訪、外交部情資等機密資料,由黃取榮外洩給中國情工人員。
全案由法務部調查局報請台灣高等檢察署、台北地檢署指揮偵辦,其中國安法發展組織罪部分,因為高檢署管轄,高檢署偵結起訴,求處12年有期徒刑。高等法院審理後,認黃取榮共吸收2人,1人既遂,1人未遂,因此判處10年有期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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