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市溫姓男子2025年12月間發現妻子與黃姓男子私下出遊並同房過夜,妻子事後雖然寫下自白書坦承互有好感,但事後卻抓包兩人辯稱當時是「同房不同床」,且現場還有2名未成年子女同住、並未發生踰矩行為,溫男氣得向法院提告求償50萬元,案經橋頭簡易庭審理後認為,男女單獨或共居一室過夜已超越一般社交合理範圍,認定侵害配偶權成立,判處兩人須連帶賠償20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溫男主張妻子與黃男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於去年12月18日至20日一同前往台中旅遊,並於19日晚間在旅館同住一室過夜。事後妻子寫下自白書承認兩人互有好感,黃男亦曾親自致電向溫男道歉,溫男認為配偶權遭嚴重侵害,依法向兩人連帶求償50萬元。
庭審時,溫妻辯稱當初寫下自白書只是為了維持家庭和諧才配合書寫,內容並非事實;黃男則澄清發送訊息致歉只是為了撫平原告情緒,兩人更辯稱,當天房內還有妻子的2名未成年子女同住,加上黃男當時身體不適,兩人根本沒有同床,不可能有任何侵害配偶權的舉動。
然而,橋頭簡易庭法官審理後指出,法律上認定侵害配偶權與否,並非單純以有無發生性行為或親密肢體接觸為唯一依據。依一般社會通念與社交禮俗,與有配偶之人單獨或共同在外同居一室過夜,本身就已經超過合理交友的界線,因此不採信被告二人辯詞,判處兩人須連帶賠償溫男2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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