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解決積弊已久的不肖「拖吊蟑螂」對民眾開高價拖車,立院藍綠白三黨皆提出《公路法》修正草案。今(24)日立院三讀通過修法,三讀條文新增對拖吊業者的定義,並要求業者與消費者事先訂定契約,若在沒有核准下營業,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勒令歇業,非法營業的牌照、駕照也可吊銷,另違規而逾期不改善者可罰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並可以按次處罰。
根據三讀內容,法規新增對「車輛拖救業」的規定,將之定義為以拖吊車、救濟車等經營車輛拖救業務而受報酬的事業,此外也新增第五十七條之二內容,規定業者應向所在地的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營,至於禁止事項、營運監督、收費、核准與廢止條件等辦法,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公路局)訂之。此外規定拖吊業者提供服務應跟消費者訂書面契約,並得以電子簽章法規定的電子文件為之,書面契約未載明之費用無請求權,契約簽訂後不能巧立名目、強索費用。
修法也訂定對「拖吊蟑螂」的處罰,三讀條文規定,業者如果違反第五十七條之二所定的相關辦法,可處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可以按照情節糾正、要求限期改善、限期停止或廢止營業執照,並可以吊扣違規車輛牌照一至三個月。
此外,沒有取得核准非法營運的拖吊業者,可依照情節輕重,處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勒令歇業。而非法營業業者的汽車牌照與駕駛人駕照,可以吊扣四個月至一年或吊銷,未滿兩年不得再考照或領照。另違反第五十七條之二的相關辦法,主管機關要求限期改正卻屆期不改正者,可以罰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可以按次處罰。
另外三讀條文也規定,民眾可以檢舉非法營業的拖吊業者,查證屬實並處罰鍰者,可以一定比例提充為檢舉獎金獎勵檢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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