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28)天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將自總統公布六個月後施行。林柏均律師說,這是台灣繼承法制的一次重要變革,對特定族群的財產規劃影響深遠。他也列出修法後你該注意的六大法律重點;修法不會自動幫你安排好一切,真正決定你的財產能不能照你的意願分配的,是你有沒有及早做好規劃。

什麼是特留分?這次修法對我們有什麼影響?林柏均律師說明,特留分,是民法為了保障法定繼承人,強制保留給他們的一部分遺產。即使被繼承人立了遺囑,把財產全部指定給別人,法定繼承人仍然可以主張這個法律強制保留的最低下限。
在修法之前,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三分之一。這代表:一個沒有子女、父母已過世的單身者,就算立了遺囑要把財產全部留給照顧他一輩子的伴侶或摯友,他的兄弟姊妹仍然可以依法主張遺產三分之一的特留分。
這次修法,就是把兄弟姊妹的這個特留分刪除。誰受影響最深?林柏均律師指出,兩大族群:
第一,單身無子嗣者。
過去單身者過世後,即使生前立了遺囑,想把財產全數留給長期照顧自己的同居伴侶、摯友,或捐贈給公益團體,兄弟姊妹仍可依法主張三分之一的特留分。修法後,單身族只要立好合法遺囑,就能將完整遺產留給指定對象,旁系手足完全無權請求。
第二,頂客族(夫妻無子女)。
過去頂客族夫妻其中一方過世,生存的配偶並不能獨得遺產,必須與過世一方的兄弟姊妹「共同繼承」。這常常造成生存配偶的困擾,甚至要跟不熟的姻親手足協商分產。修法後,夫妻只要各自先立下遺囑,指定「財產由生存配偶完全繼承」,就能完全保障生存配偶,不再受手足分產的牽制。
最重要的觀念:法定繼承順位「沒有」改變這是最多人會誤解的地方,一定要講清楚。這次修法只刪除了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但民法第 1138 條的「法定繼承人順位」完全沒有改變。兄弟姊妹依然是第三順位的法定繼承人(順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這代表什麼?如果你是單身、沒有子女、父母也過世了,而你「沒有立遺囑」就離開,你的兄弟姊妹依然是你的法定繼承人,會依法繼承你的全部遺產。
林柏均律師強調,這次修法後,立遺囑的必要性不減反增。因為如果你沒有立遺囑,兄弟姊妹拿到的「應繼分」會遠比過去的「特留分」還要多(等於全部)。修法給了你排除兄弟姊妹的自由,但你必須透過「立一份有效的遺囑」才能行使這個自由。
林柏均律師也列出,修法後你該注意的幾個法律重點:
第一,舊遺囑建議重新檢視。過去很多人立遺囑時,為了避免特留分扣減的爭議,會刻意保留一部分財產給兄弟姊妹。修法後,這個顧慮不存在了。如果你有這樣的舊遺囑,建議重新檢視,必要時重新訂立或以遺囑補充。
第二,遺囑的形式要件仍是關鍵。特留分放寬,給了你更大的分配自由,但這個自由的前提是「遺囑有效」。如果遺囑的形式有瑕疵(自書遺囑沒有全文親寫、沒有簽名、沒有記明年月日等),整份遺囑無效,那麼一切又回到法定繼承,兄弟姊妹照樣繼承。形式瑕疵的遺囑,等於沒立。
第三,同居伴侶、繼子女仍然不是法定繼承人。修法讓「排除兄弟姊妹」變容易了,但它沒有改變另一件事:同居伴侶、沒有收養的繼子女,依然不是法定繼承人。你想把財產留給他們,一樣必須透過遺囑明確指定。
第四,生前贈與與保險規劃應一併檢視。遺囑的分配彈性提高後,建議一併檢視保險受益人的指定、生前贈與的安排,確認這些規劃彼此配合,不會互相矛盾。
第五,新舊法的時間點問題。這次修法對「已經發生」的繼承案件原則上沒有溯及效力,仍依繼承開始時的舊法認定。但對於修法生效前尚未終結的調解或訴訟案件,新舊法的適用可能有過渡問題,這需要在具體個案發生時諮詢律師。
第六,及早規劃,因為遺囑能力會消失。遺囑必須在被繼承人「意識清楚、具備遺囑能力」時訂立才有效。一旦罹患失智症或喪失意思能力,就再也無法立遺囑或變更內容了。修法給的自主空間再大,也需要在你還有能力決定的時候就開始規劃。
林柏均律師強調,長期以來,兄弟姊妹的特留分制度,讓很多單身者和頂客族無法完全依自己的意願安排身後財產,甚至讓特留分成為撕裂親情、引發爭產的原因。這次修法賦予個人更大的財產自主權,讓每個人可以更有尊嚴地安排自己的身後事。
但自由的另一面是責任。法律給了你排除兄弟姊妹的空間,但這個空間要靠一份「及早訂立、形式無瑕疵、內容完整」的遺囑才能真正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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