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南一名陳姓男子主張自己是已故林姓男子的非婚生子,為認祖歸宗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敗訴,案經陳男上訴後逆轉,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後,判決林男繼承人應「強制認領」陳男。不過,儘管陳男為爭產成功認祖歸宗,但最後仍白忙一場,因為早在身分遺產認領判決確定前,已依法完成分割調解。
判決書指出,陳男主張自己是林男非婚生子女,父親於111年過世時,不僅名列訃聞「孝男」,更擔任撿骨具領人,並出示自己在監獄服刑時,父親提供的家書。台南地院審理後,引用最高法院判決,指出非婚生子女除經生父認領或視同認領外,與其生父在法律上不生父子關係,不得提起確認父子關係之訴,判決駁回。
陳男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主張他在採集口腔黏膜DNA前,曾吃檳榔致口腔檢體受汙染,導致數據未達閾值而「無法確認或排除」。二審再次針對陳男與其堂弟重新採樣,進行Y染色體DNA鑑定,確認具父系血緣關係機率高達99.17%,認定陳男與林男確實具有父子血緣關係,判決林男的合法繼承人應對陳男進行強制認領。
不過,陳男雖贏了身分,卻輸了遺產。陳男主張,林男與祖母過世後留有多筆土地與高達715萬餘元的現金債權,正宮與其他親屬卻在他提起認領訴訟期間,私下透過法院調解將遺產瓜分完畢,嚴重侵害他的繼承權,要求家屬連帶賠償他依應繼分可取得的59萬餘元,並塗銷土地繼承登記。
對此,台南高分院法官指出,依據《民法》第1069條但書規定,非婚生子女認領效力雖溯及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在陳男的認領判決確定發生形成力之前,林男家屬已依循合法調解程序,基於正當信賴完成了遺產分配與登記。因此,陳男無法對家屬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家屬亦無侵權或無權處分之故意,最終判決陳男爭產部分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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