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市湖內區2025年11月發生一起交通事故,遊覽車駕駛阿強(化名)行經東方路與和平路口時,與駕駛A男發生碰撞,但事故發生後,阿強以「車上載有學生、趕時間工作」為由,並口頭承諾會負賠償責任,隨即離開現場,警方到場後認定其行為屬於肇事逃逸,依法開罰3000元並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阿強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日前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強於2025年11月間駕駛遊覽車行經湖內區路口時,不慎與A男車輛發生擦撞,造成對方車輛受損,警方獲報派員處理後,認定阿強觸犯「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逃逸」規定,依法予以舉發。
阿強對開罰3000元及吊扣駕照1個月處分感到不滿,因而提起行政訴訟,他主張,事發當時因車上載有學生,礙於行程緊迫,曾請求A男通融讓他先去完成工作,並當場承諾事後賠償,獲對方同意才離開,他強調,雖然警方到場後A男改口稱未和解,但他當晚即支付全額賠償金並簽署和解書,並無肇逃意圖。
然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檢視相關事證後指出,碰撞事故確實造成A男車輛毀損,阿強在明知發生事故的情況下,未留在現場等待警方處置,亦未留下明確聯繫方式即自行離去,處置程序顯與事故處理辦法不符。
法官說明,即便阿強事後與對方達成和解,但因雙方並非「當場和解」,在責任尚未釐清之前,駕駛人不得擅自離開現場,此舉不僅增加後續肇責釐清的困難,也導致警方耗費額外調查成本尋找聯繫資訊,因此,阿強主張「事後已和解不應受罰」等理由難採為有利認定,最終將訴願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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