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長林姿妙因涉貪,一審遭判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內政部即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停止其縣長職務及薪給。林姿妙除向訴願機關申請停止原處分執行外,也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20日駁回她抗告。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倘公務員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主管機關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的文義停止其職務,於法尚屬有據,有公益考量,雖然停職處分對首長的權益有所損害,但這在立法者制定《地制法》時即已考量,屬衡量公私益因素後所作的決定。
最高行認為,內政部的原處分沒有疑義,如果藉由聲請停止執行以圖延宕、繼續行使地方行政首長職務,將有害公益,並將使《地制法》設立停職的制度失去規範意義;林姿妙抗告無理,駁回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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