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26 11:33 臺北時間

公司資遣試用期員工「未通報」違法! 最高開罰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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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近日接獲民眾檢舉,指某公司資遣員工未提前10日將員工姓名、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離職日期等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經查,是因該公司人資人員誤認試用期內之員工如不適任可逕行解僱,故未依規定辦理資遣通報。然此舉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依法可處以3萬至15萬元罰鍰。

臺北市勞動局長高寶華表示,勞工一經僱用即有相關勞動法令權益之適用,與勞資雙方是否約定試用期無關,雇主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的理由如是屬《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規定之情形,務必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完成資遣通報,否則將可能被處以最高15萬元罰鍰。



北市勞動局提醒,「資遣通報」是法律所課予雇主向主管機關通報之義務,如員工勞務提供地位於本市,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雇主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向勞動局辦理資遣通報,惟如員工在職未滿10日,則應在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北市勞動局進一步補充,事業單位對於試用期間內解僱員工不需資遣通報的錯誤認知,可能是將《勞動基準法》所定離職預告期與就業服務法規定之資遣通報有所混淆。《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的「預告期」是雇主向「勞工」進行預告,而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的「資遣通報」是向「主管機關」通報,二者法源不同,對象亦不同,請事業單位務必多加留意,避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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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4.03 05:55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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