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看守所一名吳姓約聘個管師,負責毒品收容人的個案管理輔導,只是2021年吳男任職期間,違規替11名受刑人購買香菸,共交付120包,圖利金額為1萬3200元,因此遭《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儘管吳男大聲喊冤,強調自己不是公務員,但苗栗地院一審時仍認定他涉犯11罪,各處1年4月、褫奪公權1年,應執行期3年4月,台中高分院二審昨(3月31日)宣判,駁回吳男上訴,維持一審見解,仍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吳男2019年4月起就擔任苗栗看守所個案管理師,合約為一年一聘,主要是處理毒品收容人的個案管理輔導,透過初步會談評估個案需求,及針對個案提供各項社會資源、就業知識、醫療戒治等,並一路獲得續聘至2022年12月31日。
不過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吳男違規幫11名受刑人買菸,其中包含大衛、七星,共夾帶120包,圖利金額1萬3200元,違反「收容人購買及吸食香菸,以機關依法成立合作社依市價販售或由機關代購菸品為限,不得由外界送入或自行攜入」因此檢警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吳男。
苗栗地院一審時,吳男辯稱他僅是單純與苗栗看守所簽訂勞動契約,不具公務員身分,約聘時無人事命令,也無官等、職等、職級,工作內容偏向與公權力無涉的機械性的輔助角色,只是法官認為,吳男雖非辦理事務核心人員,仍是協助看守所主要承辦人員推動「毒品犯處遇及社會復歸轉銜」等業務人,有一定職權,並有特別服從義務,與單純為肉體性、機械性勞務人員有別,不採信吳男說詞。
因此吳男被依非主管事務圖利11罪,各處1年4月、褫奪公權1年,應執行期3年4月,事後吳男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駁回,維持一審見解,全案仍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吳男2019年4月起就擔任苗栗看守所個案管理師,合約為一年一聘,主要是處理毒品收容人的個案管理輔導,透過初步會談評估個案需求,及針對個案提供各項社會資源、就業知識、醫療戒治等,並一路獲得續聘至2022年12月31日。
不過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吳男違規幫11名受刑人買菸,其中包含大衛、七星,共夾帶120包,圖利金額1萬3200元,違反「收容人購買及吸食香菸,以機關依法成立合作社依市價販售或由機關代購菸品為限,不得由外界送入或自行攜入」因此檢警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吳男。
苗栗地院一審時,吳男辯稱他僅是單純與苗栗看守所簽訂勞動契約,不具公務員身分,約聘時無人事命令,也無官等、職等、職級,工作內容偏向與公權力無涉的機械性的輔助角色,只是法官認為,吳男雖非辦理事務核心人員,仍是協助看守所主要承辦人員推動「毒品犯處遇及社會復歸轉銜」等業務人,有一定職權,並有特別服從義務,與單純為肉體性、機械性勞務人員有別,不採信吳男說詞。
因此吳男被依非主管事務圖利11罪,各處1年4月、褫奪公權1年,應執行期3年4月,事後吳男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駁回,維持一審見解,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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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