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黃姓男子108年才因酒駕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怎料,事過5年,他又再犯。去(113)年2月黃男行經桃園某路口時,不慎撞上正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劉男,導致傷重死亡。國民法庭審酌,認為黃男違反《刑法》不能安全駕駛而致人於死罪,判處8年2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據判決書所述,黃姓男子108年8月因酒後開車,酒測值高達每公升0.29毫克,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併科一萬元罰金。
怎料,過了5年黃男又再度酒駕,113年2月14日清晨他行經桃園某路口時,沒有禮讓當時正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劉男。警方獲報到場,測得黃男酒測值高達每公升0.36毫克,劉男則因顱內出血,最終傷重不治。
國民法官審酌,黃男曾因酒後開車遭判決確定,後續又因貪圖方便、僥倖心態,仍舊酒駕。案後,黃男於現場坦承犯行,不過沒有積極報警或對受害劉男施救。
後續黃男也沒有與劉男家屬達成和解,最終辯結前才向家屬道歉。國民法庭依《刑法》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判處黃男8年2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據判決書所述,黃姓男子108年8月因酒後開車,酒測值高達每公升0.29毫克,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併科一萬元罰金。
怎料,過了5年黃男又再度酒駕,113年2月14日清晨他行經桃園某路口時,沒有禮讓當時正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劉男。警方獲報到場,測得黃男酒測值高達每公升0.36毫克,劉男則因顱內出血,最終傷重不治。
國民法官審酌,黃男曾因酒後開車遭判決確定,後續又因貪圖方便、僥倖心態,仍舊酒駕。案後,黃男於現場坦承犯行,不過沒有積極報警或對受害劉男施救。
後續黃男也沒有與劉男家屬達成和解,最終辯結前才向家屬道歉。國民法庭依《刑法》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判處黃男8年2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TVBS新聞網》提醒您:
◎飲酒勿開車!飲酒過量,有害健康,請勿酒駕
◎未滿18歲者禁止飲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