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積電派遣駐外廠員工小王(化名)於112年5月4日下午5時30分左右偷吃A公司員工小明(化名)辦公桌的點心,涉及竊盜,小明事後竟被公司資遣。小明不滿稱,小王找台積電主管施壓,才害他沒了工作,憤而告上法院並求償30萬元。新竹地院審酌,認為小明被資遣的原因為「不能勝任工作」,與小王無直接關聯,全案駁回上訴。
據判決書所述,小明主張,當天在辦公桌上放雞排與紅茶各兩份,怎料,小王竟趁沒有人注意偷走,還帶回家裡享用。下午6時返回辦公桌時,發現點心已經不見,隔天詢問辦公室同仁才得知是小王所為。
小明認為,小王因涉竊盜,經協調後同意調離現單位並繼續留任公司,不過他事後又反悔不聽勸,還找台積電人員試圖影響A公司的人事調動;台積電主管因擔心業務沒有人接替,多次向A公司關切並施壓,A公司高層下令小王立刻進行和解,但小王仍不為所動。
小明主張,A公司人事經理再度與台積電部分主管開會,台積電人員以自己引起工作糾紛為由,進行資遣或調離廠區;A公司迫於台積電業主工程師的壓力,最後資遣自己,小王確得以留任現職。他認為,任職多年來沒有任何缺失,因此不符合調離廠區的程序,且求償失業期間的薪資損失19萬多元,還有固定續約與特休損失的8萬多元、失業期間撫慰金3萬元,總計約30萬元損害,小王需賠償。
審理過程中,小王主張,這只是單純的竊盜案件,小明被資遣是他和雇主之間的問題,他的請求無理由;另外,雇主有針對竊盜案開會討論,台積電稱小明對公司而言不符合駐廠需求,建議小明不能待在該廠,建議調往其他廠區,與本身無關。
法官檢視小明提出的離職證明書,資遣原因為「勞工對於所擔任的工作確不能勝任」,離職原因僅涉及小明個人能力與公司的業務適性,與小王無關;審酌小王在法庭中描述的個人經驗與A公司、台積電規模與業務內容,難認定小王有能力影響台積電,使台積電派員向A公司針對特定人員進行人事施壓。
法院審酌,即使小王有向他人抱怨或提到竊盜案相關內容,不過事後是否有向台積電或A公司反映,台積電與A公司是否因此進行人事業務的調動,皆難認定與小王行為有關。另外,小明所提出的資料,也無從認定遭資遣與小王行為有關,證據不足,全案駁回。
刑事部分,新竹地院針對竊盜罪將小王判處拘役10天,檢方再次上訴,認為小王沒有主動道歉或和解,犯後態度不佳。法官認為,原判決沒有偏頗任何一方,量刑適切,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據判決書所述,小明主張,當天在辦公桌上放雞排與紅茶各兩份,怎料,小王竟趁沒有人注意偷走,還帶回家裡享用。下午6時返回辦公桌時,發現點心已經不見,隔天詢問辦公室同仁才得知是小王所為。
小明認為,小王因涉竊盜,經協調後同意調離現單位並繼續留任公司,不過他事後又反悔不聽勸,還找台積電人員試圖影響A公司的人事調動;台積電主管因擔心業務沒有人接替,多次向A公司關切並施壓,A公司高層下令小王立刻進行和解,但小王仍不為所動。
小明主張,A公司人事經理再度與台積電部分主管開會,台積電人員以自己引起工作糾紛為由,進行資遣或調離廠區;A公司迫於台積電業主工程師的壓力,最後資遣自己,小王確得以留任現職。他認為,任職多年來沒有任何缺失,因此不符合調離廠區的程序,且求償失業期間的薪資損失19萬多元,還有固定續約與特休損失的8萬多元、失業期間撫慰金3萬元,總計約30萬元損害,小王需賠償。
審理過程中,小王主張,這只是單純的竊盜案件,小明被資遣是他和雇主之間的問題,他的請求無理由;另外,雇主有針對竊盜案開會討論,台積電稱小明對公司而言不符合駐廠需求,建議小明不能待在該廠,建議調往其他廠區,與本身無關。
法官檢視小明提出的離職證明書,資遣原因為「勞工對於所擔任的工作確不能勝任」,離職原因僅涉及小明個人能力與公司的業務適性,與小王無關;審酌小王在法庭中描述的個人經驗與A公司、台積電規模與業務內容,難認定小王有能力影響台積電,使台積電派員向A公司針對特定人員進行人事施壓。
法院審酌,即使小王有向他人抱怨或提到竊盜案相關內容,不過事後是否有向台積電或A公司反映,台積電與A公司是否因此進行人事業務的調動,皆難認定與小王行為有關。另外,小明所提出的資料,也無從認定遭資遣與小王行為有關,證據不足,全案駁回。
刑事部分,新竹地院針對竊盜罪將小王判處拘役10天,檢方再次上訴,認為小王沒有主動道歉或和解,犯後態度不佳。法官認為,原判決沒有偏頗任何一方,量刑適切,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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