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27 12:14 臺北時間

未禮讓行人還辯「交通常識不足」求輕判 法官打臉:媒體都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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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小姐今年1月行經台北市一處路口,因為未禮讓行人被舉發,遭罰6000元罰鍰,她不服判決結果因此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自己「交通常識不足」,要求法官輕罰。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依行政罰法「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之規定,駁回A小姐的告訴。

根據判決書記載,A小姐於今年1月行經台北市昆明街與西寧南路某巷口時,因未暫停禮讓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行人先通過,遭舉發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罰鍰6000元,並且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A小姐對判決感到不服,便提起行政訴訟,她強調自己並不知道駕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應與行人間保持3個枕木紋距離,希望法官原諒她「交通常識不足」准許從輕裁罰。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按行政罰法第8條本文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且為維護路口安全及行人路權,據內政部警政署訂頒「強化行人路權執法計畫」規定,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必須減速禮讓行人,並以汽車前懸進入行人穿越道,距離行人行進位置一個車道寬(約3公尺)以內作為取締認定基準。

另外,駕駛不禮讓行人的相關加重罰則已於前年6月30日施行,電視新聞或網路媒體也有廣泛報導,且經檢視採證影像證據,A小姐違規事實明確,因此難以用「交通常識不足」作為減輕罰鍰的論據,最終法官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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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TVBS新聞網》授權提供。】
更新時間|2026.04.01 07:42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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