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祁家威3月24日在憲法法庭上表示:「我等這一天已經41年6個月24天了」,祁家威強調,同性戀是正常的人也是對的人,婚姻是正常的事,也是對的事,對的人要去做對的事有什麼不可以?希望同婚能入《民法》,不要給同婚專法,因為專法是對同志的汙辱,也汙辱國家民主法治。
台北市政府則是因能否受理同性別者登記結婚產生疑議而聲請大法官解釋,3月24日由代表人廖元豪教授在憲法法庭強調,北市府立場是大法官要明確宣告同性婚姻受《憲法》保障,《民法》沒保障同性婚姻是違憲,他認為,社會上對同婚有很多誤解,甚至認為同婚會傷害異性婚,但事實上,不會有任何人會因同婚而受傷,而大法官會議是講理的地方,希望大法官能將此議題講清楚。
此一解釋案,是由曾在16年前針對同婚案聲請大法官解釋遭駁回的58歲資深同運人士祈家威與台北市政府共同出擊,祁家威2000年在與同性伴侶公證結婚遭拒後提起訴願,提行政訴訟敗訴後,他認為民法未保障同婚已違憲,聲請釋憲,但大法官認為這是祈「個人見解對現行婚姻制度有所指摘」不受理,2014年祁家威再次聲請,他與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合作,聲請大法官解釋。
此次同婚議題言詞辯論庭共有4個爭點,首先是針對現行民法親屬編中第二章婚姻規定,是否容許同性別的兩人婚姻?第二個爭點是,如不容許,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的規定?第三個爭點為,若不容許,是否違反憲法平等原則?最後一個爭點則是,如果立法創設非婚姻其他制度如《同性伴侶》制,是否符合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2條婚姻自由的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