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王男因陰莖壞死而接受陰莖部分切除手術,診所輕忽經營醫療院所為醫療行為本質,將醫美診所視為一般商業行為以經營,嚴重損害病人權利及健康,除之前劉樂輝醫師的200萬元和解,應另賠償王男300萬元,因診所蔡姓股東已先賠償150萬元,因此判陳麗香應付150萬。
法官認定,診所事先未充分告知王男,在病患全身麻醉時擅自更換成折疊式人工陰莖,且讓護理師在醫師未親自看診的情況下,對病患進行打針等醫療行為,延誤病情,導致王男陰莖遭切除,法官認為這是《民法》的不完全給付,診所董事長陳麗香自認無疏失,無法接受判決,王男也認為判太少,目前上訴高院審理中,預定5月2日開庭審理。
被告陳麗香認為,王男求診時,說曾攝護腺癌症手術過而勃起不全,經新麗欣診所駐診專業醫師評估反覆說明、雙方溝通醫療風險並詳細診斷後,王男同意後依標準醫療程序處置,陳女認為,手術成功,王男清醒後也同意變更為植入「可折式人工陰莖」,且診所已將價差5 萬元退還。
陳女指出,後來王男到長庚醫院看診,她有道義上來回接送王男,並看顧原告直到出院,更代原告給付相關醫療費用、買水果、煮魚湯,替他補充營養恢復體力,並同意他做重建手術,但王男不同意。檢察官刑事偵查已認定診所無疏失所而不起訴,陳女認為,王男新裝人工陰莖組織壞死,是術後不明原因、自體老化、個人體質及氣血循環不佳所致,診所不需為手術負任何賠償責任,只有道義上替王男重建手術作為補償,且手術是診所僱的醫師劉樂輝來開刀,王男都已經原諒劉樂輝,她沒有對不起王男。
台北地院認為,原本診所的治療方案是建議王男植入「充水式人工陰莖」,沒就王男身體狀況詳盡評估,也沒評估若術中無法順利植入「充水式人工陰莖」時的風險及替代治療方案並告王男,後來改裝折疊式的,因手術已施行完畢,王男在無法選擇的情形下只能接受診所部分退費,法官認為,診所未對王男盡告知及說明義務。
對於新麗新診所以隔空看診方式治療王男,法官認為,診所在沒有醫師親自診視下,讓診所護士對王男進行打消炎針等醫療行為,有延誤病情及致生傷害的危險且違反《醫療法》規定,法官認為新麗新診所依據醫療契約為王男所提供的醫療給付,是未盡應提供安全醫療服務的注意義務,屬於「不完全給付」,應負起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