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
2021.09.16 12:18 臺北時間

高雄氣爆案廠商無罪確定 最高法院公布判決理由

2014年高雄氣爆案昨判決確定,圖為2014年8月4日專案小組將氣體外洩點管線帶回化驗。
2014年高雄氣爆案昨判決確定,圖為2014年8月4日專案小組將氣體外洩點管線帶回化驗。
2014年高雄氣爆案造成32死272人受傷,高雄地檢署認定,釀災主因是李長榮化工使用的管線鏽蝕,導致丙烯外洩而引爆,最高法院昨(16日)審結,榮化董事長李謀偉等9廠商因檢察官起訴舉證不足,獲判無罪確定,負責驗收管線的高雄市府員工趙建喬等3公務員輕忽職責,驗收不實,導致二聖路、凱旋三路口下方石化氣體管線懸空在箱涵中20餘年無法防鏽破損而發生氣爆案,趙建喬及邱炳文各判3年半、楊宗仁判2年半,全案定讞。
高雄地檢署2014年起訴李謀偉等12人,一審高雄地院判12被告均有罪,二審改判李謀偉等9廠商無罪;當年擔任幫工程司、負責氣爆箱涵驗收的趙建喬及高市前下水道工程處工程員邱炳文各遭依過失至死罪判3年半;下水道工程處副工程司楊宗仁2年半,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後,昨天駁回上訴。趙建喬後來任高雄市府顧問,昨判決確定後已請辭。
最高法院公布判決指出,此案破裂致輸送丙烯外漏之4吋管線是李長榮化學工公司併購福聚公司後所取得,管線連結華運倉儲實業有限公司前鎮廠、中油前鎮儲運所及榮化公司大社廠,用以輸送進口石化原料丙烯,於1991年間竣工。
後來高雄市政府規劃興建的排水箱涵經過氣爆案發處,當年發現現場除了4吋管線,另還有中油公司的8吋管及中石化的6吋管交錯,排水工程施工時曾邀集相關石化業者開會,並在施工圖註記「開工前,須協調辦理遷移」,1991年間排水工程開工,1992年10月竣工,卻只將這些石化管線包覆於箱涵內而沒有遷走,其中位於二聖路及凱旋三路下的4吋石化管線則完全懸空在排水箱涵中,金屬管壁經長年經水及水氣鏽蝕而於2014年7月31日產生破口,致輸送丙烯外漏,氣體沿地下箱涵四散,於不明地點遭引爆後發生連環氣爆,造成重大傷亡。
昨遭判有罪確定的3被告,其中邱炳文時任高雄巿政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工程員(已退休),是這管線工程承辦人及監工;楊宗仁時任水工處第四科副工程司(已退休),當時是初驗人員;趙建喬當時則為水工處第四科幫工程司,擔任本件工程設計繪圖及驗收。
判決指出,邱炳文等3人是這件管線工程的監工、初驗,及設計、驗收人員,明知這工程已標示及附註交會點的石化管線是否穿越箱涵是重要事項,需詳實查核驗收,3人卻疏未注意而准予驗收通過,致這管線長年在箱涵內部遭水流浸泡及受水氣影響逐漸由外向內鏽蝕減薄,而產生破口,管內丙烯外洩而發生本件氣爆事件,造成32人死亡、272人輕重傷及財物的重大損害,判趙建喬等3人有罪定讞。
李謀偉為榮化公司董事長與王溪洲等共9名被告,則是使用這些管線的公司負責人及管理人員,遭檢察官起訴涉準失火罪及業務過失致死等罪,二審改判無罪後,最高法院認為,檢方無法舉證李謀偉等廠商有應注意、客觀上能注意而疏於注意的過失刑責,昨維持無罪判決,全案確定。
更新時間|2023.09.12 20:39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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