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
2022.03.29 21:59 臺北時間

憲法法庭審徐國堯案 司法院要收回公務員免職權

消防員徐國堯(右)由律師邵允亮 (中)及中研院歐美研究所邵允鍾博士(左)擔任代理人出庭爭取復職。(取材自憲法法庭直播網站)
消防員徐國堯(右)由律師邵允亮 (中)及中研院歐美研究所邵允鍾博士(左)擔任代理人出庭爭取復職。(取材自憲法法庭直播網站)
首位以遊行及聲請大法官解釋替消防員爭取權益的消防員徐國堯,2014年遭高雄市消防局以他涉言行不檢、請假資料虛偽等理由記滿2大過免職,他今(29日)與代理人邵允亮律師及中研院助研究員邵允鍾博士到憲法法庭爭取復職,全案主要爭點在於警消等行政機關是否有權對公務員直接免職?司法院立場與邵允亮及邵允鍾見解一致,認為公務員免職應由司法權為之,才符合《憲法》第77條「懲戒一元化」原則。
徐國堯遭記滿2大過免職後認為,公務員免職是懲戒,要由司法權的懲戒法院(之前是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後決定,行政機關只能對他記過懲處,不能直接免職,他在遭高雄市消防局免職後打行政訴訟卻都敗訴,因此打憲法官司,徐國堯指出,此案不只他個人權利,也關係到整體國家警察、消防人員的權利。
由於此案涉及行政、司法及考試權界限,司法院長許大法官宗力及蔡大法官烱燉迴避,由黃虹霞大法官擔任審判長,主管全國警消的內政部長徐國勇也出庭辯論,全案主要爭點在於依行政機關是否有權依《公務員考績法》等規定,將考績丁等及遭記2大過的公務員不經法院判決即予免職。
徐國堯的律師邵允亮指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規定警消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中,其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已達2大過者即予免職,這已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也侵害人民服公職權,邵允亮律師指出,行政機關可以對公務員以記過、停職等懲處,但免職為懲戒,應由司法權為之;徐國堯的另一個代理人法學博士邵允鍾則說,《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掌公務員懲戒,依此「懲戒一元化」意旨,公務員免職是懲戒,應該是由司法權審理。
關係機關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則呼應邵允亮律師及邵允鍾博士的論點,司法院指出《憲法》第77條確有蘊含「懲戒一元化」的憲法原則,司法院之前的大法官解釋所指「合理範圍」,不包含公務人員考績法中具有實質懲戒處分性質的免職處分,司法院認為,行政長官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將考績丁等的公務員免職,具有實質懲戒處分性質,因這是剝奪公務員身分而限制人民服公職權,這核心範圍應保留由司法權為之,才符合《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為最高懲戒機關意旨。
關係機關內政部則認為,考量警消人員的任務重視團結合作,要求高度紀律,可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規定對警消免職,內政部認為《憲法》第77條並不蘊含懲戒一元化的憲法原則,此案合憲;關係機關銓敘部主張,警消人員勤務涉及國家公權力行使,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重大社會公益,特重紀律要求與懲處時效性,相關規定汰除不適任警消人員屬行政懲處,而非懲戒,此案沒有違憲。
徐國堯則說,自己以消防員為榮,請相信他是適任的消防員,他921到東科大火,水裡來火裡去,徐國堯說,自己熱愛這工作,但制度卻讓他無法為國家人民社會服務。邵允亮律師則指出,今天在憲法法庭中,大法官針對行政機關的懲處相關機制有所疑慮,此一爭議點也與聲請徐國堯方相同,希望大法官能做出明確結論,讓徐國堯早日復職。
今天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歷時約2小時左右,審判長黃大法官虹霞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依《憲法訴訟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憲法法庭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3個月內宣示裁判;必要時,可以延長2個月,徐國堯是否復職有望,屆時就有答案。
更新時間|2023.09.12 20:42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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