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金管會提出金控法、銀行法修正案,針對大股東不當干政、持股申報不實或隱匿等情事將進行嚴懲,除對大股東最高處5,000萬罰鍰外,也限制其持股的表決權行使,最重甚至得命大股東出脫持股,等於大股東恐因此失去對金控或銀行的控制權。
相關消息一出引發業界討論,《當代法律》雜誌15日舉辦研討會,現場不少專家對這次修法都提出建議。
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黃帥升直言,本次金控法、銀行法修正草案賦予主管機關管控金融大股東之權利越來越大,最重甚至得命金控公司大股東出脫持股,但修正草案之裁處要件卻十分模糊,賦予主管機關相當大的裁量空間,此修法結果將勢必造成金融業者在法律遵循上無所適從,且亦造成金融業內部治理成本大幅提高,希望主管機關應審慎為之。
台大法律學院副教授陳肇鴻則認為,本次修正草案欠缺整體立法觀察,不應該只針對銀行,而不及於保險業、證券期貨業或電子支付業;此外,金管會於草案總說明中表示本次修正是參考美國或新加坡法,然事實上相關規範並無法實際支持草案內容,不論是美國或新加坡法都沒有看到可以授權主管機關再另訂定「何謂有控制能力大股東」之規定。
另陳肇鴻也點出,本次修正草案充滿相當多不確定法律概念,到底何謂「有控制能力大股東」?何謂大股東「不當干預」?此些定義究竟誰說了算?是否已賦予主管機關過大解釋操作空間,且違反效果主管機關最重得限制大股東表決權和命出售股份,此已有違反比例原則和侵害人民財產權之疑慮。
針對此議題,政大法律學院教授方嘉麟也提出看法。她認為,本次修法動機最主要是源於2021年新光金被裁罰個案,當時新光金雖然受到處分,但作為背後干預新光金經營之大股東卻無法可管,「因此法律規範之重點應在於如何建立不適任董事之究責機制。」
另一方面,方嘉麟也提出質疑,此次修法是否代表未來大股東是否都不得介入公司經營,否則都只能做消極性財務投資人?她認為:「所謂資本市場之公司治理原則,應尊重市場機制,若主管機關將修法重點放在管制大股東之不當干預行為,恐已破壞公司治理基本原則。」
對於金管會提案修法,台大法律學院特聘教授曾宛如則直言,目前我國已有《公司法》第8條影子董事規定,「為何不從影子董事規定下手,而對大股東進行究責?」此外,草案所訂定之法律效果,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如有不當干預公司情形,而遭主管機關限制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表決權行使,在我國許多金控銀行是家族持有情形下,是否有可能發生大股東兄弟不同心,卻因血緣而在法律上被視為同一人,而有因一人做錯全家遭殃可能性?
再者,命大股東強制出賣股權之作法,於現實執行上亦有困難,強制賣出後應由誰來接手?接手者是否也應經主管機關同意,於執行上仍有待細部討論。曾宛如指出:「最正本清源的方式還是應建立關鍵人適格性標準,且應具體落實適格性審查,並建立幕後控制者之責任追究制度。」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許永欽也同意上述觀點。他指出:「本次修法之法律效果得限制大股東表決權行使,甚至強制出賣股權,此更可能產生市場上之外溢效應,不僅造成市場價格波動,亦可能影響經營權爭奪結果。」且一般行政法規對於「屆期未改善」之處理,大多是透過「連續處罰」之作法督促行為人履行,「為什麼修正草案捨棄對人民財產權干預較小的手段,而採取逕行剝奪人民財產權的手段,此部分也有違比例原則。」
看來,主管機關本次修正雖立法立意良善,但草案似乎需要更細緻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