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聽會現場邀集多位長年深耕競爭法、公司治理與產業監管領域的專家學者,包括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范國華、前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李禮仲博士及前公平會委員陳櫻琴教授等人,共同針對Uber、Grab與Delivery Hero(DH)之間複雜的股權關係、董事會連結及市場競爭誘因進行深入分析。聚焦於「假性競爭」、「結構性連結」及「結構性救濟」等議題。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范國華律師直言,審查核心不應僅侷限於形式上的「控制權」,而必須深入檢視「競爭誘因的結構被誰改變」。根據德國證券交易法公告,Uber 已取得 Foodpanda 母公司 Delivery Hero(DH)高達 24.99% 的直接表決權,若加計衍生性金融工具,其經濟持股實際上已達 36.83%。
范國華律師強調,德國法律規定的強制公開收購門檻為 30%,Uber 精準將直接表決權壓在 24.99%,「這絕對不是巧合,而是教科書級的操作手法!」其目的顯然是「一隻手累積實質影響力,另一隻手規避強制公開收購的義務」。他呼籲公平會,不應只看表面形式,必須從實質持股結構來穿透背後真正的控制關係。

中華科技大學李禮仲副教授強調,在這種特殊利益重疊的情況下,「就算叫 Grab 來併購了 Foodpanda,結果真正的後面的影武者其實 Uber在後面」,不論表面上如何進出市場,「後面一個影武者真的是 Uber,所以整個競爭已經不見了」。這種奇特的股權連結,導致雙方在台灣市場「因為就算即使市場有兩家公司,也未必存在真正的競爭」。
李禮仲教授指出這套結構的成因:2018 年「Uber 退出東南亞市場時啊,將業務出售給這個 Grab,並取得 Grab 的股權,此後雙方一直維持的投資關係」。這讓 Uber 陷入了一種極度矛盾且具備市場操作威脅的特殊地位,亦即「Uber 既然是,既它是 Grab 的競爭者,同時也是其投資人,形成所謂的競爭者兼股東的雙重角色」。李禮仲直言,依照公平法精神,公平會應慎重考慮否准本案。
前公平會委員陳櫻琴教授直言,數位經濟結合案往往涉及域外控股與資金流,公平會審查必須具備前瞻穿透力,且政府各部會應一體合作,不應將所有重擔推給公平會,更強調國家安全必須納入整體利益的衡量標準。「這種雙寡頭的結構呢,一旦形成,要打破真的就是不容易了」,新加坡目前在叫車與外送市場已面臨「積重難返」的困局,即便事後祭出重罰也「已經來不及了」。
陳櫻琴說,公平交易法所保障的市場競爭無所不在,食衣住行育樂皆與消費者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公平會的審查基準呢,一定要能夠透視到,就說像這樣的一個經營體結構體背後真正的黑手,那如何影響到我們境內的經營環境?」呼籲審查必須回歸去年Uber Eats與Foodpanda禁止結合案的超然立場,將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與包含國安在內的整體經濟利益進行全面且深刻的衡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