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騰鷂/東海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
憲法法庭於 2026 年 1 月 2 日再度作成 115 年憲判字第 1 號判決。表面上,這是一件關於羈押救濟、保障人身自由與訴訟權的人權案件;實質上,卻是在憲法法庭組成合法性爭議完全未解的情況下,少數大法官再次以爭議程序強行作成裁判。
這已不是單一事件,而是一種反覆出現的裁判模式。而真正令人憂心的,並非判決結論是否「好看」,而是:憲法法庭是否仍保有法治國所要求的憲政人格!
一、所謂「程序自主權」,正面違反憲法第175條
憲法第175條第一項明文規定:「本憲法規定事項,有另定實施程序之必要者,以法律定之。」
這不是抽象宣示,而是對所有憲法機關的明確拘束。
憲法法庭的組成、人數、評議與表決門檻,正是最核心的「憲法實施程序」。在立法院已以《憲法訴訟法》明文規定門檻的情況下,大法官若仍主張可以基於所謂「程序自主權」,自行扣除人數、變更組成要件,等於是在宣告:法律規定的程序,可以被司法裁判取代。
這不叫護憲,而是以憲法之名,否定憲法本身的程序約束!
二、憲法法庭組成不合法,三位大法官再次拒絕參與評議
今日最嚴重的制度性警訊,在於:憲法法庭內部已無法就自身合法性取得共識。
三位大法官基於對法庭組成不合法的判斷,持續拒絕參與評議;而另五位大法官則反向主張,可將拒絕評議者視同迴避,自行扣除,據以宣告五人即可構成憲法法庭。
這種邏輯的根本問題在於:是否構成合法法庭,竟由籍勢取得裁判權的少數人自行決定。
這不只是程序瑕疵,而是合議制司法的自我瓦解。
三、人權案件被用來「墊高正當性」,正是最危險的破窗效應
在合法性爭議未解的情況下,刻意選擇人權題材繼續判決,其政治效果極為明顯:把社會視線,從「你是否有資格判」,轉移到「你判得是不是關心人權」。
然而,法治國不能容許這種邏輯。因為一旦社會接受「結果良善即可忽略程序」,下一步被犧牲的,就會是更重大的憲政界線!
憲法法庭真正的權威,不來自判得快、不來自判得多,而來自自我節制,遵守法律所規定的程序!
當這種自我節制被恣意消失,大法官的憲政人格也就隨之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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