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開車行經桃園市平鎮區時,被警方以非固定式測速照相取締,認定他當時車速達到每小時98公里,超過該路段限速48公里,依法開罰1萬2千元。男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表示自己當時剛從平鎮區民族路一處輪胎行開出,在36公尺外的測速照相機不可能測出時速高達98公里。他強調自己的轎車並非超跑,不可能在36公尺內從0加速到98公里,要求撤銷處分。
判決書指出,男子在2024年5月7日深夜開車行經桃園市平鎮區民族路雙連1段時,因為有超速的違規行為,經過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員警以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後,對其開單舉發,開罰1萬2千元。男子不服提出申訴。
男子主張當時他剛從民族路雙連1段156號的輪胎行駛出,在相距36公尺的測速照相被測出時速達到98公里,他的車輛並不是超跑,沒有能力在36公尺內從0加速到98公里,認為原先的處分有違誤,要求撤銷原處分。
法院審理時認為,測速儀經過檢驗可信度沒有問題,至於男子提出的從輪胎行開出不可能短距離加速的說法,法官認為只屬於男子主觀的臆測,沒有提出專業的鑑定或是具體事實佐證,難以推翻警方的取締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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