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11 13:27 臺北時間

繼父手機存不雅照!遭控猥褻繼女判無罪 原因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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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原本該是孩子最安全的避風港。日前,雲林一名繼父被控乘機猥褻未滿12歲的繼女。繼父的手機中有一張不雅照片,畫面為不明男子拉不明女子的左手撫摸生殖器。然而,法院最終判決繼父無罪,背後原因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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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這起案件發生在民國110年3月29日,被告繼父與女童的母親已於111年離婚,但兩人關係存續期間,繼父曾收養當時未滿12歲的女童。

被告繼父與女童的母親已於111年離婚。(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被告繼父與女童的母親已於111年離婚。(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檢察官指出,繼父明知女童是未滿12歲的兒童,竟涉嫌在女童外祖父母住所,乘女童熟睡之際,以左手拉著女童的左手觸摸其生殖器的方式,乘機猥褻得逞。檢察官認為繼父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刑法》的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乘機猥褻罪嫌。

據法院文件顯示,此案的關鍵證據來源於一張猥褻照片。該照片是由女童的母親在前夫(即被告繼父)手機中拍下,後提供給社工。社工曾證稱,他收到檢舉並向繼父詢問時,繼父曾點頭說「喔」,以為是對方承認犯行。

儘管被告繼父在社工詢問時曾點頭,被認為具有重大嫌疑,但雲林地方法院經過審理後,最終依刑事訴訟法「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的原則,判決繼父無罪。關鍵照片無法證明影像中人物,女童的母親在偵查中證稱,她無法辨認照片中的裸露生殖器是否為被告,也無法辨識照片中的女子是否為自己的女兒(女童之母稱女兒沒有照片中的手環)。

雲林地方法院經過審理後,判決繼父無罪。(圖/翻攝自Google maps)
雲林地方法院經過審理後,判決繼父無罪。(圖/翻攝自Google maps)

雖然社工曾證稱女童看過照片後,表示照片中女子的手環和照片背景是她外公外婆家,因此認定照片中的女子是她。但法院認為,社工所述是聽聞女童的陳述,並非親身體驗,屬於「傳聞的再傳聞」,依據最高法院判例,原則上不具備證明「照片中女子為女童」這個事實的證據能力。

本案被害人女童未曾在檢察官面前具結作證,且審理時法院傳喚女童及女童之母到庭,兩人均未到庭作證,社工也表示兩人到庭意願不高。因此,缺乏積極證據來證明「照片中裸露性器的男子是被告」及「照片中的女子是女童」這兩項客觀構成要件。

法院最終認定,檢察官所提的證據,尚未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因此依「罪疑唯輕」原則,判決被告無罪,全案還可上訴。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無罪。(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無罪。(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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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3.26 14:19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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