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夜間能見度,高雄一名蘇姓女騎士將機車車頭兩側的反光片改為恆亮燈光,卻因此吃上900元罰單。她認為此舉有助安全,不服處分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仍維持原裁罰。

判決書指出,今年5月14日深夜,蘇女行經楠梓區高楠公路路口時遭警方攔查,員警發現車頭左右側的反光標誌並非一般被動反射外部光線,而是會持續發亮的燈具。警方認定她擅自變更原廠規格,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開罰。
蘇女在訴訟中辯稱,原本的反光片在夜間辨識度不佳,因此才換成橙色小燈提升可視性;顏色與反光片一致,也未造成危險,反倒有助其他駕駛注意到機車。對此,交通局指出,該型號機車出廠時僅配備圓形橙色反光片,並無燈具設計;她改裝的燈光亮度明顯較強,不僅外觀與原件差異大,也可能讓其他用路人誤判車輛位置與行駛方向。

法院審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之2及相關檢驗規範後認為,機車側邊應使用反光標誌,其目的在於被照射時反射光線,而非自行發光。若改成類似頭燈或尾燈亮度的恆亮裝置,易造成眩光,影響他人判斷,與原始設計理念不符。

法院認定原處分並無不當,駁回蘇女的撤銷請求,900元罰單維持原判。(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法官比對現場照片、車審資料與警方紀錄後確認,該燈具確實呈現恆亮狀態,功能與反光裝置有本質差異,屬變更原規格設備;蘇女也承認曾更動。法院並指出,她具備駕照,應理解相關規定卻仍未注意可能違法,至少具有過失。因此法院認定原處分並無不當,駁回蘇女的撤銷請求,900元罰單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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