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安南區某公司的負責人A男與員工B女,不僅是雇主與員工,也是乾爹與乾女兒的關係,2人於2024年2月相約前往某處實品屋驗收,A男卻利用獨處的機會,強脫B女的絲襪、內褲意圖性侵,還不時噁喊,「一次就好」。B女事後情緒崩潰,報警提告性侵。
根據判決書記載,B女證稱,當天驗收實品屋,她跟著A男走進主臥室協助記錄,走到床邊她就被抱著,坐到A男大腿上,開始講一些很喜歡她的話,把她制服後面的拉鍊拉下,再把內衣從後面打開,從後面伸進去摸前面,她開始用力掙扎,從主臥室跑到浴室。
B女指出,她進到浴室想要正理自己的衣服,但門卻被A男撞開,並且將她壓在洗手台上,把衣服脫到腰部、內衣也是開著,不顧她說「我不要」,對她的胸部做出猥褻行為,當時腦袋一片空白,事後她跟A男說,只把對方當長輩、當乾爸爸,自己道德觀是不能當小三,也不會被人包養,想用暗喻的方式溝通。
B女說,下午6點已過下班時間準備離開時,A男從她背後短裙開叉的地方,把她的絲襪跟內褲直接扯到膝蓋的位置,同時還把褲子脫掉,露出生殖器官,還一直說「一次就好」,後來是因為她一直掙扎喊「我不要」,讓對方無法得逞才作罷。
A男則辯稱,在事發前2、3年間,與B女就有曖昧關係,雖沒有過性行為,但兩人都會親嘴、擁抱也會摸她胸部,事發當天她還拿18禁網站跟包養網站給他看,覺得是在暗示他性行為,絲襪跟內褲也是一起脫的,B女還主動拉他的手去摸她自己私密處,後來是因為被要求戴套無法勃起,才沒發生性行為。
A男還說,他並未限制B女的行動自由,如果確實遭受侵害,理當趁隙離去或求救、報警,衣物也沒有雜亂受損。
法官審酌,B女在事發之後有去身心科就診紀錄,導致心理與精神上遭受極大痛苦,也不願意與A男調解與和解,A男以兩情相悅、女方引誘云云推卸責任,極為惡劣,未見悔意,依強制性交未遂罪,處有期徒刑3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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