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志/台北報導
錄取勞工後,雇主不得任意反悔。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去年底接獲勞工陳情,指出其於7月底收到新公司錄取通知,並表示接受,經通知新公司報到日期,並於9月初向原任職公司提出離職,新公司於9月底與勞工確認報到日期,卻於11月初反悔,收回錄取通知,造成勞工「兩邊工作都落空」。勞動局協助召開勞資爭議調解,雇主賠償勞工2個月工資。

勞動局長高寶華表示,當雇主通知求職者錄取,求職者也回應雇主願意前往任職,雇主獲得確認後,應認為「勞動契約已成立」,求職者並著手辦理現職工作的離職手續,該程序具有信賴利益之保護。雇主應留意勞動契約成立的時間點,基於誠實信用原則,雇主不得事後反悔,否則將產生勞資爭議及損害賠償。
勞動局認為,雇主能否取消錄取,還是要回歸勞動契約成立的時間點,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勞資雙方如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既然勞動契約已經成立,雇主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就不得「任意反悔錄取」,此時若要終止勞動契約,應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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