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家豪/台北報導
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今(5/1)表示,《國安法》目前針對加入中共組織者,無法法辦,因為法規僅規範組織發起、主持者,並沒有處罰參與者,他認為,這部分的修法有其必要。

梁文傑下午召開記者會回應時事,被問到認為哪一條國安法規有急迫修法之必要時,他指出,《國安法》第2條,有關境外敵對勢力所涉組織相關規定中,只處罰組織發展者,但沒有處罰參與者。
梁文傑舉例,前陸軍上校向德恩加入中共組織,簽署效忠意向書,被拍照存證,但卻無法法辦他,因為他並非發起、主持者,而是加入、參與,因此後來法院僅用《收賄罪》判刑,因為他收了中共的錢,當然大家都會覺得很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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