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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酒駕男「三犯」檢不准易科罰金 法院:緩刑期滿的不算撤銷檢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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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台南酒駕男「三犯」檢不准易科罰金 法院:緩刑期滿的不算撤銷檢處分
台南酒駕男「三犯」檢不准易科罰金遭法院撤銷。示意圖/PIXABAY

台南黃姓男子因酒駕案件被判刑確定,但檢察官不准他易科罰金,理由是他歷來已有三次酒駕紀錄。黃男向法院聲明異議,主張自己的第一次酒駕發生於2007年,當時獲得緩刑宣告且期滿未被撤銷,依法該次罪刑已失效,不應列入計算。台南地院審理後認同他的主張,判決撤銷檢察官不准黃男易科罰金的處分,需重新核發執行指揮書。可抗告。

黃男今年3月12日酒後騎車被查獲,酒測值達每公升0.69毫克,經台南地院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1萬元確定。檢察官執行時認為他迄今已有三犯酒駕紀錄,若讓他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因此不准易科,須入監服刑。

但黃男向法院聲明異議指出,自己家裡上有老,下有小,他從小父母離異,由祖母扶養長大,現在祖母高齡84歲,家裡還有3個念小學的子女,全靠他一人養家,一旦入獄,全家生計都會出問題。還細數自己歷來酒駕原因表示,第二次酒駕起因是孩子出生體重不足1公斤,他內心焦慮服藥才犯案;今年這次則是因為失業心情抑鬱,不是故意再犯。

黃男表示,他知道「酒駕三犯」的規定,但認為這只是檢方審查考量的標準之一,並非一概不准易科罰金。

台南地院審理則發現,黃男第一次酒駕是2007年10月於屏東發生,當時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4年,後來緩刑期滿都沒被撤銷,依法該刑宣告已失效。第二次酒駕則發生於去年3月,因酒後騎乘機車未肇事,被判刑4月確定;最後一次則是今年3月酒後騎機車去買酒,同樣未肇事被查獲,也被處4月徒刑、併科罰金1萬元確定。

法官認為,依法緩刑期滿未撤銷者,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具有消滅罪刑之效果,不得再納入犯罪次數計算,因此黃男實際僅屬二犯酒駕,檢方不准易科罰金的裁量有瑕疵,應予撤銷。仍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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