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28日)三讀通過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的《民法》第1223條條文修正案,以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12條條文案,未來往生者生前立遺囑將財產留給配偶、照顧者或第三人,在符合法律規範下,兄弟姊妹不得再主張特留分。
關於《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的特留分,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法務部上個月預告修法廢除「遺產兄弟姊妹特留分」,獲得朝野高度共識,並送交院會處理。當前法律規範,往生者即便財產所有人寫下遺囑,表明不將財產分配給兄弟姊妹,但依現行《民法》,兄弟姊妹還是可以分到遺產的六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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