館長2019年8月5日不滿吳宗憲直播時評論網紅,同年月8日自己直播時,連續用髒話與粗俗語句怒罵吳宗憲,被吳一狀告上法院求償200萬元。刑事部分,台北地院依公然侮辱罪判館長拘役58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須向公庫支付10萬元定讞;民事部分一、二審判賠80萬,另命館長應在YouTube頻道、臉書粉絲專頁連3天刊登道歉啟事。
全案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憲法法庭已宣告強制道歉違反言論和思想自由而違憲,因此將原審公開道歉部分廢棄發回。更一審判決館長要刊登判決要旨,但最高法院認為,法院要求館長刊登判決要旨涉及個人表意自由,是否有必要性仍有待審酌,因此又廢棄發回。
更二審參照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審酌雙方都是知名公眾人物,為了達到澄清效果又不違反館長的「意願」,判決將「客觀結果」刊登在聯合新聞網1日,如此便不過度侵害館長的思想自由、表意及不表意自由,也可達到加害人與被害人權益衡平目的,符合比例原則,應是回復吳宗憲名譽的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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