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曾女於2024年2月8日離職後,找了一名女子在同年8月21日上午9時許,使用自己申辦的手機向前雇主訂購21個便當,共計2,520元,並指定外送至高雄長庚兒童醫院大門,不料,外送員抵達後始終聯繫不上訂購者,致電手機也關機。
檢警偵辦時,曾女坦承申辦該門號,但否認犯行,辯稱是幫網友申辦,對方後續沒來台灣,因此把SIM卡丟掉,檢警比對通聯紀錄後發現,訂餐當天該門號所在基地台位置鄰近曾女住處,因此排除她聲稱門號可能被他人使用的說法,檢方依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嫌將她起訴。
高雄地院審理時,曾女改口認罪,並表示有意與前雇主和解,法官認為,她利用虛假訂單,導致店家耗材製作便當後棄單,財產確實受有損害,審酌她有意調解,但最終未到庭,以及其經濟狀況等情狀,判處5,000元罰金,可易服勞役5日,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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