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署今(19日)透過新聞稿說明,水力發電是利用水位高低差產生能量轉換為電力,發電過程中並未消耗或減損水量,發電後的水仍可供應下游其他用水需求,並非屬於耗水行為。因此,對於水權登記用途為水力發電者,依《水利法》第84條之1規定,經濟部對水力發電用水並未徵收耗水費。
水利署進一步指出,依《水利法》規定,耗水費徵收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地方政府並非該法條之法定徵收機關,相關權責應予釐清。北市翡翠水庫管理局若有意向台電協商收取相關費用,水利署表示,若屬「發電補償費」或「發電費率」性質,應由雙方依協議機制辦理,不宜援引《水利法》作為依據,以免造成社會大眾誤解。
另就水庫營運現況,水利署表示,目前翡翠水庫蓄水率為91.6%,已高於運用要點所訂上限水位,在此情況下配合發電,有助於整體能源調度。水利署也強調,將持續秉持依法行政原則,妥善管理水資源,確保供水穩定與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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