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曉玲等人先前提出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公平會、中選會及檢察總長等7機關組織法修正案,擬明定代理機關首長任期不得超過6個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日就「我國憲政機關、獨立機關首長代理制度之現況與精進」進行專題報告。
高金枝指出,司法院正、副院長因大法官人事同意權僵局持續懸缺,目前由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的大法官謝銘洋代理院長職務。她強調,現行代理制度並未剝奪立法院監督權,具備民主正當性,且屬合法、合憲。在代理院長帶領下,現階段各項司法行政及審判業務皆穩健運行。
高金枝表示,代理制度的核心功能在於確保司法權於政治僵局期間仍能持續運作,司法院長能否順利產生,仍有賴行政與立法兩權協調合作,與代理制度本身無涉,也無法透過縮短代理期限化解政治僵局。她示警,若貿然變動,縮短代理期限將使司法行政陷入不安,各項政策無法進行,維持現行代理制度,才是符合國家利益與人民權益。
高金枝舉出,德國、西班牙、韓國、義大利及奧地利等設有憲法法院的國家,多採資歷或年齡等客觀標準產生代理人選,並未對代理期間或次數設限。她重申維持現行代理制度,才能兼顧憲政秩序穩定、司法獨立及人民權益。
翁曉玲質詢時則指出,謝銘洋代理院長職務1年多,同時兼任憲法法庭的審判長,認為很不妥,因此才會提出相關組織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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