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孫男於2025年7月27日晚間7時許,在住家客廳點燃艾草蚊香驅蚊,將蚊香放置於鐵製底座,下方還墊有紙板,卻未將艾草蚊香熄滅便到房間睡覺。不料3小時後,蚊香餘燼引燃紙板,延燒沙發及屋內雜物,孫男聞到異味驚醒後雖提水滅火,但火勢已無法控制,只能自行逃生。大火除燒毀自宅,造成妻子與兒子逃生不及、葬身火窟,也延燒鄰近3戶住宅。
嘉義地院一審認定,孫男因一時疏忽釀成火災,痛失2名至親,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已賠償部分鄰居並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也表達賠償另一名鄰居意願,因此依過失致死等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2年。檢方則認為,孫男雖與部分受害鄰居達成和解,但始終未賠償毗鄰戶,也未提出具體賠償方案,因此上訴。
二審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認為,原審宣告緩刑時,對毗鄰戶的賠償缺乏具體保障。不過,孫男於二審期間已先匯款200萬元展現賠償誠意,且檢方及毗鄰戶代理人均同意附條件緩刑,因此維持徒刑6月的刑度,但將緩刑期間由2年改為3年,另命孫男須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再賠償毗鄰戶100萬元;若未履行附帶負擔,依法仍可能遭撤銷緩刑,須執行原判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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