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意筑/台中報導

一名來自香港的羅姓男子,因加入詐團來台當車手遭逮,被移送至台中地檢後遭聲押,據「聯合新聞網」報導指出,台中地院法官召開羈押庭時,發現羅男的護照內夾了4100元現金,經通報政風室後告發羅男涉嫌貪污行賄罪,羅男當場喊冤,表示現金與護照只是剛好放一起,沒別的意思,後續檢察官查無他有犯意,偵結不起訴。
據中院告發指出,香港籍羅男日前在西區某飯店被臨檢,因身上持有偽造用來詐騙的不實文件,遭警方逮捕後依法移送台中地檢偵辦,經法警檢查身上衣物、隨身物品時,發現羅男有攜帶4100元現金,並連同護照交還給羅男隨身攜帶,檢方完成複訊向法院聲請羈押。

後續羅男被送至中院羈押候審室時,法警再度依規定檢查,不過因羅男是外籍人士,法官進行人別確認時需檢視護照,因此法警將護照、隨身現金紙鈔交還給羅男自行保管。
直到法官召開羈押庭,在檢視羅男護照時發現在護照套內夾有紙鈔,當下立即詢問「為何護照內有現金?」,羅男回應「一開始就放裡面,沒其他意見」,但隔日法官將此事通報政風室,認為羅男有賄絡之意,並對其告發貪污行賄罪嫌。
經檢察官訊問,羅男堅決否認有行賄之意,強調「沒有行賄法官的意思,不知道審問時還要再看護照」、「整個逮捕、羈押過程,都沒試圖明示或暗示要行賄司法人員」,不過該法官認為,羅男不應將現金以夾藏方式交給法官,而且羅男的主觀想法無從得知。
檢方則認為,法警對羅男檢查身上物品後才將護照、紙鈔放一起,且他在台無犯罪紀錄,也未請律師,又對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不熟悉,難以確認他有行賄法官的犯意,偵結予以羅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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