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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吞1.2萬罰單 法院認證36公尺內飆98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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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吞1.2萬罰單 法院認證36公尺內飆98km
去年在桃園市平鎮區限速50公里路段,超速48公里狂飆,被警方拍照取締,開罰1.2萬元,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陳弘逸/台北報導

去年在桃園市平鎮區限速50公里路段,超速48公里狂飆,被警方拍照取締,開罰1.2萬元,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示意圖/資料照)
去年在桃園市平鎮區限速50公里路段,超速48公里狂飆,被警方拍照取締,開罰1.2萬元,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示意圖/資料照)

住北部的廖姓男子去年在桃園市平鎮區限速50公里路段,超速48公里狂飆,被警方拍照取締,開罰1.2萬元,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但廖男主張,他的車並非跑車,不可能在36公尺內從0加速到時速98公里;但法官綜合相關證據,認定違規事實明確,駁回告訴,且他須負擔300元裁判費,可上訴。

判決指出,廖男2024年5月7日晚上11時許,開車行經桃園市平鎮區民族路限速50公里路段,被警方以非固定式科學儀器採證,當下車速高達98公里,超過規定最高時速超過40公里至60公里以內,依道交條例開罰1.2萬元,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廖男認為,他的車並非跑車,不可能在36公尺內,從0加速到時速98公里,認為原處分有違誤,因此提出行政撤銷交通裁決訴訟。

依據採證照片及雷達測速儀所測得的速度為98公里,是科學儀器客觀測量的結果,該雷達測速儀檢定合格,也在有效期限內,準確性及可信度都堪採認。

綜合相關證據,法官認為,廖男在該時、地確有行駛速度98公里,超速48公里的違規事實,他僅憑主觀臆測,否認測速結果,未提出任何具體事證佐證主張,實難採信,因此駁回告訴,且須負擔300元裁判費,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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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3.26 04:55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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