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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大春獲判無罪 要求刑事補償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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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大春獲判無罪 要求刑事補償開庭
張大春被控侮辱名嘴,非常上訴成功逆轉獲判無罪。(資料照/翻攝自張大春臉書)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張大春被控侮辱名嘴,非常上訴成功逆轉獲判無罪。(資料照/翻攝自張大春臉書)
張大春被控侮辱名嘴,非常上訴成功逆轉獲判無罪。(資料照/翻攝自張大春臉書)

知名作家張大春不滿已故名嘴劉駿耀出言諷刺民進黨前主席林義雄絕食反核四,在臉書上發文痛批「下流胚子」等語,被判罰3000元確定。張大春提起非常上訴成功,逆轉改獲判無罪,再提起請求刑事補償訴訟。台北地方法院18日開庭,張大春強調「不讓國家欠我錢」,要求國賠3000元及精神撫慰金6000元。

張大春於2014年間,因不滿劉駿耀在電台節目上諷刺、質疑林義雄絕食反核四「沒有飯吃,所以乾脆絕食」等語,於臉書上發文以「下流胚子」、「踏馬的下流」、「可恥」等語痛批,劉駿耀因此對張大春提告公然侮辱,張大春被判罰3000元確定。

不服判決結果,張大春於2024年間向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成功,全案發回高等法院更審。高院更一審認為張大春並未以歧視性觀點進行羞辱,依憲法法庭公然侮辱判決意旨,改判無罪確定,張大春因此提起刑事補償訴訟。

台北地方法院18日開庭,張大春及委任律師主張國賠除應賠償3000元,10多年來不斷都有媒體報導,使得名譽受損,因此應再賠償精神撫慰金6000元,一共9000元。張大春於庭後接受媒體訪問時強調「不會讓國家欠我錢」,表示從第一天開始,他就知道自己會無罪,真相總是要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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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5.11.18 17:00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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