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簡浩正/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11)日通過衛生福利部擬具的《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這次修法將適用對象擴大到已完成結婚登記的女女同婚伴侶、年滿18歲的單身婦女,可以合法使用人工生殖技術。但確定脫鉤代理孕母。衛福部長石崇良表示,代理孕母因涉及第三人的健康權,包含懷孕生產風險、母嬰健康考量、社會倫理各方面仍有歧見,在沒有很高社會共識之前先脫鉤處理;但衛福部未來會持續就此議題做社會對話、凝聚共識。
石崇良在政院會後記者會表示,此次修法核心精神為確保女性生育自主權與落實人工生殖子女的最佳利益。未來接受人工生殖者,須於受術前經過「子女最佳利益評估」,包括養育環境、經濟條件等面向,並且各國已有類似作法,此次修法希望確保兒童權益更周全。也將確保人工生殖子女親子關係法定地位穩固,將與血緣子女地位相同。
他說,代理孕母雖未納入此次修法,但政府將持續推動社會對話,凝聚共識。行政院也表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希望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國健署今日下午發出新聞資訊表示,為了回應民意代表、民間團體持續反映盼修法擴大人工生殖使用對象,同時考量確保婦女生育健康及人工生殖子女利益,衛福部自109年起迄今,邀請兒童權益、性別平等、法律及醫學等領域專家及權責機關,召開30餘次會議及2場公聽會,並於113年7月完成草案預告,在蒐集各界意見後,進一步全面檢討兒童權益、醫療品質、社會需求等面向,審慎研擬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提升醫療服務品質
擴大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之授權範圍,並授權訂定本法施行細則,以滾動調整管理規範。另增訂手術及侵入性治療之知情同意程序,以及強化生殖細胞之捐贈及使用管理規範。
二、維護子女最佳利益
1、評估人工生殖子女最佳利益:欲受術對象於實施人工生殖以前,須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專業機構進行子女最佳利益的評估,人工生殖機構需確認欲受術對象經評估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且適合人工生殖,才能提供人工生殖技術相關醫療服務,以確保人工生殖子女於穩定及安全的環境中成長。
2、維護人工生殖子女血緣認知權:增訂經由捐贈生殖細胞所生子女得知悉其生殖細胞捐贈人的血型、國籍等非辨識資料。若患有重大遺傳性疾病或有器官移植需求等,可依法查詢捐贈人的姓名及聯絡方法等;此外,當人工生殖子女成年後,若取得其生殖細胞捐贈人的同意,可以得知該捐贈人同意提供的資料。
3、保障人工生殖子女法律地位:以人工生殖子女最佳利益為最高指導原則,修正人工生殖子女之法律地位規定,以使其親子關係更加穩固。
三、維護婦女生育健康
讓已完成結婚登記的女同性伴侶及未婚女性合法使用人工生殖技術,以符合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2條規定;另為降低婦女高齡生育的健康風險,增訂人工生殖機構先檢查及評估已滿45歲的高齡婦女,確認她們適合懷孕生產以後,方提供她們人工生殖技術的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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